昨日上午,邗江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1年以来,邗江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2件,判处罪犯120人,挽回财产损失200余万元。其中审结诈骗罪案件12件18人,挽回财产损失23.13万元;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30件102人,挽回财产损失183.4万元,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
为上游罪犯提供技术支持
不直接实施诈骗,而是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是否也会构成犯罪?两名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某因“技术支持”行为而被判刑。
2020年12月,张某某和孙某某来到扬州,当月10日至23日期间,二人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携带非法获取的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前往扬州市宝应县、高邮市、邗江区等地,并根据他人指示进行架设,同时极力规避警方追踪,为诈骗行为人提供通讯技术支持。
通过这个设备,诈骗行为人根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淘宝客服、银行征信人员等,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
两人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共骗取被害人35万余元,两被告人也从中违法获利10万余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事前与他人共谋,为他人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和10万元。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取现
银行卡虽属于个人所有,自己是否就能随意支配其用途呢?显然不能,被告人韦某某在转账、取现的行为中,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在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仍根据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账户并接收、转移犯罪所得。
在2020年6月,扬州人蔡某被上游犯罪行为人以网络平台投资为名,骗取人民币计100万余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被告人韦某某的账户中,此前,该账户被韦某某“借”给了他人。当收到蔡某的钱款后,韦某某在明知所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这4万元提现,并存入他人指定账号进行转移。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中介”力邀他人“卖卡”
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
之后,他介绍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9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等资金账号。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人民币37万、22万余元,并从中牟利。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6个月,同时给予一定缓刑期限,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7000元。
电诈案件呈现4个新特征
“通过审理情况分析,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邗江法院副院长黄建介绍,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犯罪组织产业化,行为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二是犯罪分子低龄化,步入社会即犯罪,潜在危害性大;三是犯罪手段多样化,骗术更新迭代快,施骗对象精准;四是被害人分布广泛,资金流转繁复,赃款追缴困难。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邗江法院坚持从严从快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贪利性特点,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并将被告人退赃退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依据,尽最大可能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与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邗江法院也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以组织案件旁听、开展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普法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