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作为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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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学概念的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不等于虚拟经济,关于数字经济的通俗说法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发展数字经济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产业智能化。
数字经济动态竞争给反垄断规制带来的变革挑战
动态竞争是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一方面,竞争空间层次更加丰富。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泛行业要素,数字经济的竞争空间广度扩大,从线上扩展至线下、从消费领域扩展至生产领域;竞争主体也从具体经营者逐渐演变为不同商业生态之间的动态竞争。另一方面,竞争时间密度不断升级。相较于传统市场经营者,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在短时期内经历的竞争强度更加剧烈、所处行业市场格局的演变节奏也逐渐加快。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产业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创新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加大,尤其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不确定性”成为数字经济、社会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
此外,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发展呈现出多学科与多环节交叉的基本特征,竞争压力从单个经营者向生态层面的竞争传导,当经营者都不知道下一次创新的方向和竞争者的准确来源时,经营者的决策和行动也不能基于“完全知识”的状态,反而很多时候的决策和行动需在不完全知识的状态下进行和展开。 现有反垄断理论逻辑明显与数字经济特点不相容,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并与之架构相匹配的认知框架和体系,是动态竞争带给反垄断法理论层面最根本的挑战。
在反垄断监管中,监管机构需对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市场行为和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预测,这需要未来的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但数字经济的动态竞争特性恰恰破坏了这种稳定的基础。 尤其是破坏性创新,当市场主体都并非完全清楚竞争者来自何方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如何创新与进化时,监管机构就更难对行业的竞争格局做出完全准确的判定。
动态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在竞争的空间层次、主体边界、时间密度上,都与传统经济存有较大的不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外部资源扶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动态竞争给我国反垄断监管带来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冲击,为更好地应对现有困境,需以创新环境构建为根本目标,通过反垄断监管思路与结构调整、反垄断分析范式调整等适应动态竞争的调整,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数字经济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预测研究报告》显示:
数字经济指一个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数字经济也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都数字化的全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迅速增长。数字经济主要研究生产、分销和销售都依赖数字技术的商品和服务。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本身运转良好,因为它创建了一个企业和消费者双赢的环境。数字经济主要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部分构成,不过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已经由“两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逐渐扩展到“三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
数字经济通过不断升级的网络基础设施与智能机等信息工具,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人类处理大数据的数量、质量和速度的能力不断增强,推动人类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形态转化,极大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提高产品、企业、产业附加值,推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同时为落后国家后来居上实现超越性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数字经济也称智能经济,是工业4.0或后工业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的核心要素。正是得益于数字经济提供的历史机遇,使我国得以在许多领域实现超越性发展。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各行业所处的阶段不尽相同,工业4.0、新零售等行业仍处于萌芽期,在线视频、网络营销、网络购物等行业已经步入成熟期。不可否认,互联网行业仍然是数字经济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虽然已经显现,但仍任重而道远。就互联网行业而言,百度、阿里巴巴、腾讯(BAT),三寡头主导的格局已经形成,未来2-3年将难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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