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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刘健秀 记者 万凌云) 妻子患病,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怎么办?13日,记者从扬中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启示多多。
女子陈某和章某是夫妻关系,两人1994年结婚。婚后,章某赴黑龙江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工作,陈某也随章某去哈尔滨生活。2019年,陈某独自回到扬中。2021年10月,陈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肺部阴影,有感染可能,共花费检查、住院等医疗费2万余元。
在此期间,陈某多次打电话给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但章某以缺钱和陈某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未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自己进行扶养为由,拒绝给付。陈某认为,自己一直帮助章某从事各项工作,承担家庭义务,无积蓄,章某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因此,陈某将章某诉至扬中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经查明,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房屋,该房屋已交付,物业费、电梯费等均由章某支付,每年约数千元。章某于2022年1月租赁房屋用于存放货物,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某无经济来源又患病需要治疗时,虽双方居住两地,章某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根据陈某的病情、双方的收入状况,再结合章某承担黑龙江房屋相关费用的情形,法院酌定章某承担陈某已花费的医疗费用22044.08元的60%,即13226元。至于陈某诉请的2万元生活费用,因陈某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章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镇江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互相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还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籍,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
同时,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应当成为相互的港湾,相濡以沫,在法律上也需要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尤其在一方患病且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应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