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带来了哪些不同?
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公告送达期限缩短至原来的一半……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新年的首个工作日,江苏法院案件的一些当事人已经感受到了新《民事诉讼法》带来的方便和快捷。
既方便又迅速!判决书也能电子送达了
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一起跨域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安徽人,被告是徐州睢宁人,但在外地工作。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因为工作长期分离、缺少交流沟通,致使夫妻矛盾加深,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通过网上跨域立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之前,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详细务工居住地址,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为此利用网格化指挥平台与被告户籍地网格员取得联系,通过基层网格多方打听,终于电话联系上了当事人,法院以被告确认的电子邮件送达了应诉手续。
据介绍,因被告受疫情影响不方便参加线下庭审,2021年12月28日,睢宁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在线开庭。在听取当事人对离婚事项的意见后,法官随即就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并确认通过微信传输方式接收。
1月4日上午,身处异地的双方当事人均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判决书。
【原条文】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现条文】第90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期限缩短30天,防止诉讼拖延
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劳务费,并表示希望案件能够尽快开庭。法院立案受理后,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却迟迟无法送达给被告。为此,速裁团队尝试了多种方式:电话联系是空号、专递邮寄遭遇退件、原告多次上门自行寻找未果……
2021年12月29日,案件承办法官驱车前往位于扬州的被告家上门送达并了解情况,但被告家大门紧闭。法官走访周边众多群众调查询问,邻居们均称常年见不到这家人;向社区干部了解情况,得知这户人家一直无人居住,社区里也少见其身影。承办团队尝试了多种送达方式,依旧无法送达。
面对这样的情况,医药高新区法院决定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期限规定,适用30天公告期,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原条文】第92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条文】第95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扩大独任审理范围,发挥灵活高效优势
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李某曾因急需资金向相识多年的朋友陈某借款,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后李某突然去世。
2021年12月,陈某起诉李某的妻儿,要求两被告清偿李某生前的债务。立案后,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除妻儿外,还有父母为继承人。两位老人已经八十多岁,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而李某的儿子在国外留学刚刚回国,因疫情正被隔离。李某妻子因丈夫去世突然,怕亲人难以接受,对于李某去世的消息尚未告知刚刚回国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审理中,李某的妻子提出请求,希望延缓开庭审理。
据介绍,本案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但因债务人突然离世、当事人情况特殊,有必要考虑亲人情感等因素,加之程序上此类纠纷需要追加所有继承人为被告,增加了短期内审结的难度。
1月4日,京口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审判的相关规定,裁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独任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了独任制灵活高效的优势。
【原条文】第39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现条文】第40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赵璠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