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单位某家居公司、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4000元。
2019年,何某将其位于如皋市吴窑镇某公司的厂房租给洪某经营的家居公司使用。洪某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何某以其公司名义一纸诉状将家居公司告上法庭,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了洪某的机器设备。法院审理后,判决家居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34万余元及其滞纳金。
因被告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扣了洪某部分款项,并就剩余款项主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然而,洪某非但不按照还款协议如期履行,还自作主张将法院查封并交由其保管的设备进行了转移、隐匿。面对执行干警的多次询问,洪某顾左右而言他,拒不说出机器设备的下落。如皋法院将洪某涉嫌隐匿财产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2021年12月,原告公司以洪某及家居公司涉嫌拒执罪向如皋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皋法院在全面审查自诉人所递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受理了该案。该案承办法官在向被告人洪某及甲家居公司送达刑事自诉状副本的同时,释法明理,告知其积极履行义务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以及转移、隐匿法院查封财产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动履行义务。
洪某心生畏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执行干警联系双方协商处理,洪某于近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至此,僵持了一年多的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家居公司、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4000元。
当日,如皋法院还对另一起拒执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使用他人身份购买小汽车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介绍,为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如皋法院采用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法,对申请人提起的拒执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立案受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此举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