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摸金校尉"潜逃10年自首,盗掘古墓未得手为何也判犯罪既遂?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21-12-19 17:12:15

近日,公安部通报了江苏江阴“4·3”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情况,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追缴瓷器、漆木器、金银器等各类文物1100余件。

“摸金校尉”这一古老 “行当”并没有湮没在历史之中,仍然屡屡作案。盗墓并非每次都能得手,但很多盗墓者不知道的是,即便没有盗得墓中文物,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从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案件。

汉代墓葬被盗案发,“金主”潜逃近10年

历史上,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古邳镇一带曾属于古代下邳国的旧址,古文物频繁出土,但也因此被盗墓者所觊觎。位于姚集镇境内的“双孤堆一号”古墓葬是一座汉代贵族墓葬,早在1982年就被确定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010年12月,朱某与余某共谋,计划采取先租用姚集镇蛟龙村村民李某家房屋和院子,再利用从该房屋客厅内开挖地道的方式,盗掘“双孤堆一号”古墓葬。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睢宁法院了解到,在商量好后,朱某提供资金,由其表弟联系他人以古墓内有价值百万的“汉代铜鼎”为名吸引多人参加。为避人耳目,这些盗墓者深夜开车来到李某家中,对采购、挖掘、墓砖和泥土运送进行明确分工,后因该墓室积水严重加之临近年关而暂时停止。

案卷照片

2011年上半年,朱某再次提供资金,由余某继续纠集人员至李某家中继续挖洞盗墓。经认定,该团伙的盗墓行为尚未对墓室内的文物造成明显损害,但是对墓葬结构已造成巨大破坏。

2011年6月,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案发。之后,该盗墓团伙共有21相继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刑罚,唯独 “金主”朱某未被抓获,在外潜逃将近十年。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获刑7年罚金10万元

经过警方多次对朱某家人做工作,2020年10月,“金主”朱某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至此,“双孤堆一号”盗墓案团伙成员全部归案。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朱某与他人共同共谋、出资实施盗掘古墓葬,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据此,睢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对古墓造成破坏,属于犯罪既遂

该案中,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朱某等盗墓者实施了盗掘古墓的行为,但并未获得文物,对此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那么,法院对这一辩护意见会如何认定呢?

案卷照片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是以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为标准,即该盗掘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该案主审法官、睢宁法院刑庭庭长王震表示,具体应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盗掘行为是否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界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以犯罪论处。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王震介绍,本案中的盗墓行为人盗掘古墓葬均未掘得物品,但已挖至墓室,将墓砖挖出,其行为已经对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复的破坏。从其行为程度看,不仅已着手犯罪,而且已造成了对古墓葬的破坏结果,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严重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朱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睢宁法院

相关案例:盗掘两晚未见文物放弃,仍获刑10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类似本案这样盗墓者未盗得文物,仍被认定为犯罪既遂的盗掘古墓葬罪案件。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2016年5月,孔某和其他几人驾车来到甘肃省山丹县,经过提前踩点,于次日晚上来到山丹县培校农场附近的古墓盗挖盗洞两处。连续盗挖两个晚上后,一名同伙认为这里不是古墓葬,于是几人停止挖掘返回山东。然而,被他们盗掘的古墓葬其实是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壕北滩遗址及墓葬群”。

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此次盗掘活动对墓葬本体破坏较大,对墓群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同时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孔某辩解称,自己在盗掘古墓的过程中并没有破坏文物。辩护人也提出了本案系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在民事部分判决责令其赔偿被盗掘古墓葬的修复费用共计2300元。

孔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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