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9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8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因抗诉进入再审后仍存在错误的裁判,应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0余万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甲公司支付林某货款30余万元。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2年7月,省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法院相继作出了重审一、二审判决。
省检察院对抗诉后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进行审查,认为重审判决对甲公司所欠货款的认定仍存在错误。省检察院遂对重审判决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于2019年1月再次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省高级法院接受抗诉后,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2019年10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重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交易金额的认定有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甲公司给付林某货款11万余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一次为限。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跟进监督,即再次提出抗诉。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此增加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本案再次抗诉发生于上述规定发布之前,是检察机关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实施跟进监督的有益探索,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体现了审判机关与监督机关有错必纠,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理念与行动。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