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自10月20日起,正式启动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12月1日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将在长三角全域范围内全面实现。
今年以来,为持续深化户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固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我省已于9月1日实现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户籍领域政务改革成果惠及于民,在公安部治安局统一部署指导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公安机关全面总结经验,经过系统改造、联调联试,决定自10月20日起,正式启动长三角区域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届时将为长三角区域内户籍居民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12月1日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将在长三角全域范围内全面实现。
首批试点单位包括:上海市全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黄山市。
据了解,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沪苏浙皖户籍人口,到试点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窗口均可受理。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监护人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到受理点现场领取或通过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