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近日,在审理一起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嫌单位行贿罪案件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企业合规审查融入案件办理,探索企业合规制度创新。
2013年至2020年间,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业务承接、环境安全达标检查等过程中,由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吕某先后多次向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徐某等5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行贿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秦淮法院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加强与区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将企业合规审查融入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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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了企业合规程序,该公司经过整改验收后,公诉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庭审阶段,法院对该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针对涉案企业整改验收总体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考量企业合规整改因素等,法院要求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说明诉讼主张的理由,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重点审核企业涉案相关风险点的排查、整改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准确把握企业客户关系、商务往来等与案情密切相关的重点合规管理事项的改进状况,最终综合判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企业合规事实及合规整改的有效性。
法院在庭审查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后,将企业退赃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经合规整改后企业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等因素作为对负责人吕某酌定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惩治涉企腐败犯罪与助推企业合法经营之间找准平衡点。
最终,综合考量企业合规整改因素,且被告人吕某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秦淮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据介绍,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下一步,秦淮法院将进一步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探索法院参与企业合规审查的创新方案,为推动涉企案件源头治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通讯员 蒋子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