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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2680元从网上购买保健品,收到货后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对该案作出判决。
赵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黄某经营的代购店铺内购买了一款保健品,价格为2680元。赵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款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
赵某还发现,该款产品并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红参、灵芝等中药材,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红参”“灵芝”收录在国家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里,但未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赵某认为,黄某销售的该款保健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货款268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对其进行赔偿。黄某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靖江法院认为,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涉案产品未按规定附随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对赵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赵某要求的十倍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保健品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且根据涉案商品的详情展示,赵某对于该商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的事实是明知的,对域外商品的性征状况与境内标准的差别也是明知的。而其在不同网络店铺购买类似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在购买后并未食用即以无标签为由,提出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索赔诉讼。这种不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的消费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因此赵某关于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退还赵某货款2680元,赵某将涉案产品退还给黄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