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男童被父母带去超市,攀爬时零食散称柜翻落,造成其面部伤残。幼童的父母认为超市没有设置警示标语,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3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男童父母放任孩子攀爬至受伤,应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超市赔偿5.1万余元。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幼童攀爬零食柜受伤,父母向超市索赔近13万元
不久前的一天,父母带着两岁的童童(化名)前往南京高淳的一家超市购物。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超市的零食散称柜前,童童趴着柜子向上攀爬,其母亲看到后没有制止就转身去选购商品。此后,童童继续攀爬,多次出现了双脚悬空的情况,父亲虽然一直站在旁边看着,但没有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超市散称柜区域未见工作人员巡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时,散称柜突然翻落,童童的头部被砸伤。经医院诊断,童童眉弓裂伤、前额搓裂伤,经清创和缝合后没有住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童童面部线条状疤痕5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超市的零食散称柜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父母以童童的名义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含11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13万元。
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父母、超市各执一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超市方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童童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为面部外伤至残疾程度十级。
童童的母亲称,超市内放置的零食散称柜没有任何的固定及防护措施,周边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语。她认为,这导致童童在拿取零食时,散称柜突然掉落,砸中了童童的头部及面颊,造成伤残。
而超市方面则辩称,自己没有在散称柜旁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语的义务,散称区设置和摆放没有任何问题,自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方面还提出,童童作为一名两岁幼儿,没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带其逛超市,应该看护好原告,但其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故童童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
判决: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60%责任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童童当时作为一个两岁的幼儿,无法预见事情的进展和面临的危险。在此过程中,童童的父母均看到其攀爬散称柜的行为,但均没有劝阻和制止原告攀爬,而是任其发展到童童受伤。因此,童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而超市方面作为面向普通大众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到前来购物的有年幼老残等特殊人群,故而应安排工作人员在超市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巡视,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各种隐患。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证据及案件情况,法院童童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超市承担40%的责任。据此,高淳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童童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童童的父母和超市方面均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京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放任危险行为玩耍就是不履行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随家长一起在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本案中,明确了孩子在营业场所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孩子对世界通常充满好奇,尤其是低龄的孩子,活泼好动却缺乏对于好奇事物的辨别能力,稍有疏忽就会踩入“雷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教养方式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及人格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应当承担起妥善教养的责任。其放任孩子使用危险行为玩耍,就是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表现。
法官同时提醒,营业场所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存在儿童游乐区域的营业场所,以此带动消费人气时也应注意结合消费群体的特征,充分考虑消费群体在公共区域的安全需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唐奥平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