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马某某、成某某夫妇在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猪肉为原料,通过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材料大量生产半成品卤猪肉,并假冒卤牛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万余元。张某等9人明知马某某、成某某销售的卤牛肉系猪肉加工仍予以购买并以卤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上述人员在采购涉案猪肉时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鉴定,马某某、成某某作坊中现场扣押的半成品卤“牛肉”系猪肉。经检测,该卤“牛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淮安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马某某、成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2020年9月9日,淮安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主体提起诉讼。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走访了多位食品安全专家,详细咨询涉案食品添加剂危害性、无害化处理条件、亚硝酸盐在二次蒸煮中有无挥发性、注水稀释后的毒性特征等。
2020年12月28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某某、成某某支付销售涉案猪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00万余元,对于马某某、成某某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张某等9人在各自经销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该案执行到位的92万元已缴纳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资金账户。
据介绍,在猪肉中超标准添加亚硝酸盐,加工后以卤牛肉名义出售给消费者,以假充真,在欺诈消费者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本人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全方位、全链条打击食品领域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既从经济上对食品安全领域欺诈销售违法行为严厉追责,也对更多潜在食品从业人员形成警示教育作用,为营造诚信消费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