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江苏法院始终保持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生效的重点领域部分贿赂犯罪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涉及交通工程建设、医疗、征地拆迁、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行贿、董某某受贿系列案
(相关资料图)
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吉某某、丁某某、陈某某为各自单位或个人承接南京、苏州两地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先后请托被告人董某某向总承包单位打招呼,并多次向董某某行贿。
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南京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工程监理一处处长,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处长、副总经理,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设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单位和个人顺利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分别6次非法收受担任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吉某某贿赂款共计120余万元;10次非法收受丁某某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6次非法收受陈某某贿赂款共计26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施工、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包括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1300余万元。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追缴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典型意义:交通工程建设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关系城市发展与群众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其工程涉及面广、资金密集、时间周期长、利益环节多,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极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见,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从严惩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等犯罪行为,对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判处了较重的刑罚,有力惩治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医疗领域:
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卞某某单位行贿,杨某某受贿系列案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单位南京某商贸公司、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单位在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下,通过采购经销的方式,向杨某某所在医院供应共计价值3.12亿余元的医疗器械耗材。
在此期间,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卞某某为谋取竞争优势、提高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耗材使用量,先后多次向杨某某行贿共计1011万余元,上述单位及个人由此非法获利780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所在医院心脏科冠脉组组长、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包括卞某某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106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南京某商贸公司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所得78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直接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从严惩治医疗领域贿赂犯罪,始终是打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的重点。该系列案是在医疗器械及耗材引进和使用过程中实施的典型贿赂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从严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加大非法获利追缴力度,对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在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基础上,依法予以没收,确保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益,坚决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
征地拆迁领域:
孙某某行贿,朱某某、冷某某、杨某受贿系列案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复合肥厂、化工厂以及公房拆迁中,为了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尽快获得拆迁款的发放,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朱某某、街道原副主任科员冷某某、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原主任杨某分别行贿共计33万元。
上述被告人朱某某、冷某某、杨某在非法收受孙某某财物同时,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某在拆迁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连同其它受贿犯罪事实,朱某某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万余元;冷某某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9万余元;杨某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典型意义: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犯罪不仅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该系列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为己私利,通过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高额拆迁利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罔顾法纪,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权钱交易,双方沆瀣一气,形成非法利益共生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认定行贿、受贿行为人犯罪事实及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既助力征地拆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又对潜在行贿人、受贿人形成震慑,防止利益“围猎”和权力寻租。
执法司法领域:
张某行贿、程某某受贿系列案
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找到时任某市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的被告人程某某,请托将办案过程中扣押的赌博网站的源代码予以提供,并以此建立赌博网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谋取暴利,后在网站被举报后,得到程某某通风报信、帮助掩饰犯罪、逃避处罚打击等方面给予的帮助。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间,为感谢上述帮助,张某多次向程某某行贿,每月数次、每次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共计行贿2000余万元。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收受张某财物的同时,利用担任某市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副大队长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提供扣押的赌博网站源代码,并帮助张某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程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与其他所犯罪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典型意义:执法司法领域贿赂犯罪,不仅严重削弱执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更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该系列案中,被告人作为执法司法者,无视法律大搞权钱交易,并滥用执法司法权,为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提供帮助,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罪数认定,依法从严惩处程某某收受巨额贿赂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对向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破坏执法司法公正的张某,也依法严惩不贷,做到罚当其罪,具有重大震慑和警示作用,充分彰显整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