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电动车所有者承担因火灾造成的部分损失。
2020年11月,家住南通启东某小区的业主孙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然而,一段时间后电动车突然自燃起火,火势越来越大,等到消防部门扑灭,电瓶车已被全部烧毁,仅留了残车的框架。一楼大厅的墙体也被熏黑,吊顶、监控和广告牌等设施也受到不同程度损毁。
经过消防部门调查,排除人为因素起火,系电动车自燃导致火灾。通过小区监控摄像,也能看见电动车尾部起火引起火灾。为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孙某某,要求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私自将电瓶车停放在大厅里,导致电瓶车自燃起火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毁,对此负有过错。原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电瓶车停放的大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自身也有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受损财产情况等综合考量,法院认定虽然涉案财产未经评估,但损失客观存在,酌定业主赔偿物业公司财产损失1.6万元。该案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孙某某疏忽大意导致火灾造成损失,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于电动车乱停乱放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