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964年出生的杨某原持有C4驾驶证,后因故被注销。2015年9月,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杨某被南通市公安局检查后罚款人民币2000元。为了跑运输赚钱,然而又不想通过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杨某通过路边广告找人伪造了A2假证,继续从事运输工作。之后,他在山东、河北等地因多次使用假驾驶证被处罚并没收证件。然而,杨某在交完罚款后,依然铤而走险,再次请人伪造假证跑运输。
2021年5月,杨某驾驶大型汽车在江苏如皋服务区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再次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其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发后,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如皋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那么,虚假身份证件罪中包含了哪些证件?承办法官介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280条之一,明确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