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7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小丹阳一路段上,一辆小轿车驶出大门时,导致前方一辆电动车摔倒。当地横溪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调查认定,事发时,电动车由南向北骑行至丹阳社区大门前时,一辆小轿车从大门里右拐上路行驶。骑车人看到有车出来后,立即转向避让。但因车速相对较快,电动车不慎摔倒,驾驶人腿部受伤。民警根据现场事故情况判定,两车虽然未接触,轿车仍要承担相应责任。无独有偶,在南京明城大道处,一辆右拐弯的小轿车急刹车,导致直行的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在避让时,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南站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车未发生接触,发生事故后,另一方为何仍然要承担责任呢?记者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因此,在上述事故中,小轿车右转影响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通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