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6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2021年9月起,王某某为谋取利益,从网上购买二手油罐和电线将自己的商务车改装成了加油车,低价购买汽油后再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王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满载800L私油的汽车穿梭在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约600L的汽油、一台加油机和多个打火机。
据悉,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明确私自运输汽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案系该意见施行后,全国首起因私自运输汽油而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