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向钟某租赁升降机、塔吊等,截至2021年1月底,孙某欠钟某租金12.7万元。眼看欠款要不回来,钟某心急如焚,想打官司维权却迟迟没敢行动。原来,钟某在多起案件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拿回钱财,钟某想了一个方法:伪造自己欠朋友钱,将这笔债权转移到朋友身上,让其去法院起诉拿回钱财。于是,钟某找到韩某,韩某同意将账户给他使用,一些应收款先打到韩某账户,再转到钟某指定账户。
经商议,2021年3月22日,钟某与韩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钟某将其对孙某享有的1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韩某,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孙某。随后,韩某按照和钟某商定的计划,到法院起诉孙某,要求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查后发现疑点重重。韩某称: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自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代还债务等方式与钟某发生12.32万元的借款关系。由于一部分借款通过微信直接转账,法院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有很多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在起诉中,韩某仅把自己转账给钟某的记录作为证据,选择性地忽略钟某转账给自己的记录。从聊天记录看,韩某多次向钟某借钱,其中一笔5万元左右的借款,双方声称是现金支付,提供的证据仅有银行取款记录,无法证明取出的钱给了谁。另外两笔共5.05万元转账给案外人,韩某称根据钟某要求付款,除了两人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官认为,韩某与钟某在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虚构债权转让关系,恶意串通意图达到钟某逃避执行的目的,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无效。法院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韩某承担。该案已经以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