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公平原则】
受村委会雇请陪同低保户去医院体检,自己却在排队等待时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94万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村委会按原告损失的25%进行补偿。
该案为何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审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五种情形,而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其中之一。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学专家近日在点评入选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中的“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时指出,《民法典》将该原则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公平原则从此不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陪人检查身体自己猝死,家属起诉村委会
2021年7月初,南通启东某村低保户赵俊(化名)需要到医院检查身体,经村民组长介绍,村委会雇请同村的李斌(化名)为其提供陪护服务。李斌陪同赵俊前往启东某医院检查身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了核酸检测,赵俊当日仅做了心电图检查,被医院告知次日进行肠镜检查。
第二天,李斌陪同赵俊在肠镜室外等待检查时,突然心跳呼吸骤停倒地。医护人员立即对其实施急诊抢救,但1个小时后李斌的心跳仍未恢复,于当日被宣布临床死亡。
根据启东某医院、公安局共同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李斌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斌的亲属多次索赔无果,将该村村委会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4万余元。
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补偿25%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雇请李斌为赵俊检查身体提供陪护服务是一项具体的劳务工作,双方之间成立短时的劳务关系,故认定李斌系在向村委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其死亡也与劳务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应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认为,“但其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启东法院酌定由被告村委会给予原告25%的经济补偿共计23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安排李斌陪同赵俊到医院检查身体,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群众的关怀与照顾。李斌在陪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自身与村委会对此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村委会作为其劳务活动的受益者,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基层群众组织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职能。
南通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
“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一般侵权案件,法院一般会援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裁判。但在以往实践中由于自由裁量相对随意,一些‘和稀泥’式的裁判让双方有责无责均被‘各打五十大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春花介绍,《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之后内容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她表示,这一修改旨在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出发,限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厘清责任依法裁判,有效发挥民事纠纷司法裁判和价值引领的功能。
对于修改后的相关条款,陈春花表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一般情形下,依照社会一般见解或一般的知识经验、认识水平,具有发生同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均无过错;三是损害结果,一般要求损失巨大,且为财产性损害,其中包括侵害人身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四是适用范围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五种情形适用,法官表示不可随意扩大
那么,法律究竟规定了哪些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呢?
陈春花介绍,《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有第182条的紧急避险,第1188条的监护人责任,第1190条的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1192条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以及第1254条的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五种。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是根据其中第1192条规定。
陈春花进一步解释道,该案中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李斌的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行为和损害之间具备“相当性”。该项劳务活动是村委会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所为,客观上系该劳务活动的受益者,在发生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其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的补偿能够衡平受害人权利救济和行为人行动自由的保护,符合公平原则的立法之义。
“如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法律在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随意将个体自身的责任转嫁他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须严格限定,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的范围。”陈春花表示。
【案件解读】
法学专家:公平原则不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
近日,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正式出炉,由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入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学专家在点评该入选案件时指出,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被滥用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避免的一个问题,该案体现了《民法典》的全新理念。
2020年6月,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谷某突然倒地猝死。谷某家属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崇川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超市店员发现谷某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超市先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在点评该案时指出,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被滥用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避免的一个问题。而本案体现出当下司法实践不再一味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也不再受“人死为大”等法律外观念的影响,而是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
“在适用法律方面,该案例也体现了《民法典》的全新理念。”肖建华表示,《民法典》第1186条一改过去公平原则的无限制范围的做法,将该原则的适用限定在《民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有规定的领域,公平原则从此不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潘小维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