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案外人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马某某以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申请阻止房屋交付。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官发现马某某存在多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之处。关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马某某先是陈述由自己居住,后来又改称租赁给父母居住。关于物业费发票,马某某陈述系其姑父从物业公司开具,但在法庭为调查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其当庭查阅并核实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马某某却当庭拒绝查阅,刻意隐瞒真实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不能证明其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也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且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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