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生育津贴:用于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天)乘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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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的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我国法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
(1)点法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法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的法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