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在北京办理退休需要提交个人档案吗?
根据我的理解,如果你既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属于一般民营企业的职工,在一般情形下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
我国个人人事档案,也称为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人事档案的人员,大概包含了这么几类群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是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档案是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时的身份证明,记载了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以来的成长历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年限,便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二是认定的自己的职务和职级晋升时间和任职年限;三确认的自己的出生年月,当自己的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时,要结合档案来认定出生年月,所以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人事档案。
二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属于我国公职人员,也是我国人事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中很多人还是从相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加上很多人是在养老保险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同样需要对参加工作的时间、工作年限等进行确认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同时还涉及到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岗位的认定,比如是工人还是等,出生年月的认定等。
三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确认的人员。很多人虽然是在民营企业工作,但在到民营企业工作之前,有的人是在国有企业还没有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前辞职的,有的人是从相关事业单位辞职或是离职的,有的人是的退役入伍人等。
这也涉及到养老保险制没有实施之前,在相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比如在相关事业单位离职是经过组织批准离职,还是自动离职,是主动申请离职还是被除名或是被开除的,性质不同的离职,对于工龄认定的法定也不同。
还有入伍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正常的转业退伍兵人,在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之前的兵龄是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兵人,兵龄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等。
对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了我国法定的工作年限的,后来从国有企业离职或是辞职了,只要在同一个统筹区的范围之内,原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还是要承认的,同样可以享受特殊工作提前5年办理退休的待遇。
非北京户籍的人员,只要不是在北京的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在北京的国有企业工作,从到北京的民营企业工作开始,一直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