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突破2亿,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兼职推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认定、纳税规则适用及劳动保障体系构建,仍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收入性质界定模糊,税收公平难保障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新型灵活就业形态,这种就业方式正逐渐成为扩宽就业渠道的重要“蓄水池”。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算法的迅速发展,以及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新型灵活就业。
付子堂指出,在当前的就业形态场景下,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取得收入的性质仍没有明确结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由于缺乏明确、权威的法律支撑,导致区分收入性质的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业态的理解不同,执法裁量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
准确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匹配合理税收政策的关键点之一,这一判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税负水平和获得感,更涉及平台经济的合规发展与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精准性。
对此,付子堂认为,基于“经济实质”和“事实优先”的判断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结合新就业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来明确收入性质界定,不仅要从根本上入手,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面研究规划;还要考虑具体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制定专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或相关条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税制改革需与民生保障同频共振
付子堂建议,在政策执行层面,要充分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易执行性及统一性,让好政策落地见效。区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性质的方式既要避免盲目“一刀切”方式,避免采用过于僵硬的单一标准,硬性地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性质划定为劳务收入;也要给出明确的区分逻辑、操作步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纳税提供制度指引。“唯有将政策温度与治理精度相结合,才能真正释放新就业形态的活力。”付子堂表示,这一思路既呼应了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要求,也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提供了法治路径。
付子堂说,新就业形态不仅是经济创新的产物,更是民生福祉的“晴雨表”。在民生保障层面,需构建短期应急与长期优化相结合的政策体系。为此,他建议要在顶层规划法律法规修订、研究长期政策出台的同时,尽快出台针对收入性质划分的临时办法、司法解释或操作要求,站在减轻民生负担、大力促进群众就业的高度,对相关政策进行科学调整与优化,促进灵活就业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