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询问,公司职员中有大部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有部分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那么,对于所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能否作为本公司的工资处理(包括作为“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再就是劳务派遣人员出差取得的飞机、火车客票是由该公司即用工单位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计提可抵扣的增值税?
对于这两个问题,是这样的:
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相应,计入单位工资总额的这些支出,也就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二、对于差旅费,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