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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崔健受贿案,对被告人崔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崔健利用担任江苏省商务厅开发区处处长、江苏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服务外包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融资中介业务承接、开发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42万余元,其中634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崔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