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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同时还被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该案中,苏州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苏州市相城区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21年1月20日9时许,因该厂区2#、3#厂房二楼连廊的升降平台移动门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公司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未进行动火许可、升降平台下方堆放可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进行焊接作业。
当日14时左右,工程部电焊工被告人周某某、安全员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划定作业范围、未移除平台下方可燃物的情况下,由周某某实施电焊作业、邓某在旁辅助、秦某某在旁监督,对升降平台进行焊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焊渣掉落连廊下方,引燃堆放的泡沫包装材料等易燃物,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富某某公司直接损失为16481296.93元。
在办理该案时,相城区检察院坚持落实“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工作要求,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对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流于形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动火作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