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搭顺风车回家,中途被司机“转”给了一名货车司机,之后又被货车司机“扔”在高速上,结果被撞身亡,谁将为这场事故承担责任?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维持一审原判,酌情确认王某、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错过火车搭顺风车,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
2021年3月的一天傍晚,韩某因故没赶上去连云港的最后一班火车。在车站,林某上前找韩某搭话,称自己可以帮忙联系顺风车。随后,林某找到轿车司机王某,韩某支付给林某30元“中介费”,支付给王某200元车费,王某就载着韩某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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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至高速东台服务区时,王某联系到货车司机高某,让高某继续带着韩某完成剩余路段。高某表示,自己虽顺路但不会下高速,到时候需要韩某自行在高速路口下车。对此,韩某、王某均表示同意。王某从韩某支付的200元中抽取60元车费给高某,韩某上了高某的车继续赶路。
当货车行驶至距离高速出口5公里处时,高某让韩某下车,之后韩某独自朝出口方向走去。岂料,因天黑视线较差,韩某在高速上行走时不慎被撞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韩某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韩某家属认为,“中间人”林某、司机王某和高某对韩某的死亡亦负有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
判决:酌情确定两司机承担40%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不仅包括运输合同成立至送达目的地的车辆行进过程中,亦包括运输完成后对乘客安全抵达的关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内的义务。
该院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的主体应当为韩某、王某、高某。林某仅收取30元,为运输合同的成立提供媒介服务,系中介合同关系,故林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作为与韩某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高某作为相继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对于韩某下车的危险行为,高某未尽劝导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关照、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海安法院一审酌情确认王某、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承运人具有较高程度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承运人在运输过程处于主导地位,控制着运输进程,对旅客具有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保护旅客权益的同时,立法亦注重对承运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本案中,乘客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而下车行走,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司机高某明知作为承运人,亦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而将韩某置于危险境地,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王某与高某相继搭载韩某成立相继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王乙策 吴振宇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