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的C1汽车驾驶证被交警部门吊销,车主不服,以交警部门未能准确区分摩托车和汽车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车主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血液乙醇含量超140.9mg/100ml,C1驾驶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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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中午,陈某与同学在饭店聚餐,席间喝酒。散席后,陈某骑上了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正在执勤的交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测试,陈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
交警部门据此认定陈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陈某认为,自己持有的是C1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包括摩托车,而其醉驾时驾驶的是摩托车,在未曾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不应吊销其汽车驾驶证。
为此,陈某诉至法院,称交警部门未能准确区分摩托车和汽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官:是剥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本案中,陈某并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只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小型汽车驾驶证,其若想驾驶二轮摩托车,还应当依法向车辆管理所另行提出申请。在经过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会向陈某核发新的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合并在原证上),取得该驾驶证后,陈某才能驾驶其二轮摩托车。
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取消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就是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因此,陈某在本案中抗辩称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不能吊销其准驾车型为小汽车的驾驶证,该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即使其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亦会导致其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何况其还是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法官表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据此,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