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体出了问题长期请假,单位不信任其提供的病假条,可以强制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吗?日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判决以不去指定医院复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员工拒绝到指定医院复查,被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图)
王某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某公司生产岗位从事生产工作。2021年4月,王某开始休病假,后未再到岗工作。
看到不断出现的病假条,公司为了进一步了解王某的病情,分别于2021年11月、12月各出具一份告知函,要求王某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向公司提交相关复查资料。
对于公司的要求,王某认为,自己本来就是在三甲医院看的病,公司这样做是滥用管理权。王某表示,公司可以派人跟他一起去医院复查,但还是坚持去之前看病的那家医院。
公司方面则认为,王某从2021年4月开始请病假,公司基于对员工病情的了解和对员工负责,以及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指定医院让王某前去复查,并没有什么不妥。
双方未能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公司在两次发函后以王某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此举加重员工负担,单位做法无事实依据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案中,公司以王某两次不服从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构成较重违纪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因病请病假,已按公司要求提交了三甲医院的病假单及病情诊断资料,公司亦已进行了批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提交的请假资料虚假,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客观上加重了王某的负担,不具有合理性。且王某亦同意由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去医院核实,而公司实际予以拒绝,故公司以其不服从安排给予其较重违纪处理,无事实依据。
据此,江宁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该案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只有证明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才可指定医院
该案承办法官王瑶表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若公司有证据证明王某提供的就医资料系虚假,才可以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诊,以了解劳动者病情。
若劳动者提供的资料确系虚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相应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假条是真实的,用人单位就无权要求其至指定的或资质等级较高的医院复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