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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自动道闸系统在带来方便的同时,如果导致人员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5月,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跟随一辆汽车通过停车场出口时,被下降的道闸打到头盔,倒地受伤。事发停车场出口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共同使用,其中机动车通过道闸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从道闸旁边的路面通行,该道闸虽标注有“一车一杆、请勿跟随、禁止行人”标语,但管理方未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通道设置隔离带或明显标识。
沈某受伤后,将管理该停车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停车场出口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的出口,管理该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未在停车场出口设置隔离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通行通道,客观上会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在道闸已经上升或下降的过程中无法明显注意到道闸落点,进而造成安全隐患,故该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而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通过事发出口时,跟随车辆行使,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负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沈某2516.5元。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由于场所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作为涉案停车场的管理方,保障行人、车辆在正常情况下安全地进出停车场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法律上应尽的义务。而行人或电动车驾驶员在进入停车场时,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与机动车抢道行驶或尾随机动车通过道闸等危险行为,否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