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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璧山区法院执结一起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衍生的人格权保护案件。一对情侣同居近十年,但一直没领证结婚。男方外公外婆去世后,一家人商量为老人立碑,根据当地习俗,墓碑要刻上后辈的名字,在征得女友同意后,男方将其名字以外孙媳妇的身份,刻在了墓碑上。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且女方要求男方将其名字从墓碑上清除。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承诺会清除。
但调解结案后,男方一直未履行义务,女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男方声称进行了处理,但法官现场勘查发现,男方仅用草木灰对女方名字进行了涂抹。于是再次找到男方,男方却认为除名会对墓碑造成破坏,怕坏了自家“风水”。法官对其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用凿子将文字彻底清除。
那么当时刻名字是经过女方同意的,现在又要求刮除,那法官是以什么理由要求男方除名的呢?法官一方面告知他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要承担法律后果,其行为也侵犯了女方人格权益,另一方面也从情理出发,劝男方为女方的内心感受和今后生活考虑一下。
法官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设计 肖 甜
剪辑 唐嘉钰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