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明星“八卦”新闻,被公司发现一次后立即开除,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
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摸鱼”员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经济赔偿金引发的纠纷案件。最终,如皋法院依据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认定,公司就此行为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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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浏览“八卦”新闻,被公司发现立即开除
2020年,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22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结果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
当晚,公司人事部门向各部门发出通知,称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没有主动离开公司,而是找到公司领导申诉,但三天后公司最终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李某于当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判决: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李某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该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据此,如皋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应基于充分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而在该案中,公司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不仅违反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故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同时表示,本案判决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就业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