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祭拜祖先是中国自古以来人的传统,然而,如果扫墓时,发现坟墓被毁坏,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家住内蒙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档糟心事,在携家人专程返徐祭拜外祖父母时,竟发现墓地不知所踪,所在处已成为一座牧场。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毁坏墓地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牧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金共计1万元。
千里祭拜,墓地却不知所踪
(资料图片)
上世纪60年代,张先生的父母因工作需要调动至内蒙古,张先生及其外祖母也前往内蒙古生活。父母工作繁忙,张先生自幼便跟着外祖母生活,感情极深。
1996年底,外祖母因病去世,为了跟外祖父合葬,张先生及母亲一同将外祖母的骨灰从内蒙古送回徐州市铜山区某村,并按照当地风俗给外祖母和外祖父主持了合葬仪式。
2021年4月,张先生从内蒙古专程前来扫墓时,却发现外祖父母的原墓地区域变成铜山区某牧场。张先生认为,该牧场兴建时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妥善处理外祖父母的墓地,直接把坟场推平,死者遗骨和遗物不知所踪,遂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某牧业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及损失共计10万元。
经法院查明,在该块土地流转过程中,因无法与死者近亲属取得联系,经村干部协调,牧场施工方将补偿款及损失5000元赔付给逝者在该村的唯一远房亲属。
诉诸法庭,获赔1万元补偿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是一种特殊财产,死者近亲属对它不仅享有财产所有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特殊精神利益。被告某牧业公司在建设时损毁原告外祖父母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行为。对坟墓的侵犯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坟墓已经遭到破坏,完全显示不到标的物的原有状况,无法确认实际损失,结合案件实际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法院综合判定张先生的损失为5000元。因坟墓被平导致张先生精神痛苦,他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综上,铜山区法院遂判决该某牧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金共计1万元
法官:私自破坏他人坟墓,须承担物质和精神双重赔偿责任
据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物,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感情,承载着生者对死者的哀思,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系死者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及特定地域形成的风俗习惯来看,坟墓是生者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毁损坟墓是民法意义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赵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