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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薪”案,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2月至11月间,黄某经营一家海绵制品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工人严某、胡某等21人工资人民币13万余。黄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和其他债务,先后逃匿至广州、重庆等地,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2013年11月,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公司,后由黄某的父亲代为转达,但黄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1月,工人严某在征得黄某的父亲同意后,将公司部分设备和库存产品变卖得款4万余元,用于发放拖欠工资。同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
之后,黄某的哥哥代其向工人胡某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近3万元。2022年5月,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两个月,黄某凑齐了钱款全额支付了剩余拖欠的工资。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黄某已经全部支付拖欠报酬,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