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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院子南门外坡陡,为方便家中老人外出,南京某别墅业主想新开一个东门,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制止无果后,双方签订协议,要求该业主进行公告在业主群,如果超过半数反对,该业主不能开此门。然而,事实上并未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物业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签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判业主恢复原状。
业主朱某家住某别墅小区,因家中老人行动不便,南门外坡陡,朱某与其夫冯某便将别墅南门入口封堵,开围墙重新修建东门入口。然而新开的别墅东门入口不仅破坏部分绿化,且直对主路。物业公司对该施工进行制止无果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由冯某将自己情况公告在业主群内,请业主理解和支持,若有过半业主反对,则冯某一家不能开门。
随后物业公司在业主群中就朱某一家对新修东门能否继续施工进行投票,有部分业主参与投票表示反对,反对人数远高于同意人数,但大部分业主未发表意见或参与投票。朱某却将未发表意见和未参与投票默认为支持,对东门继续施工。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起诉朱某和冯某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序良俗行为,不应通过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令业主朱某拆除违建,恢复原状。朱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栖霞法院法官朱睿认为,业主应当依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得超越权利范围,更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业主从自身利益需求出发,对包括进户门、围墙、公共绿化等专有或共有部分进行改造、扩建、占用,不仅破坏了小区外墙的统一美观、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也对建筑结构及人员居住安全造成影响,所以在此提醒,业主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应注意是否违反设计规范、物业管理规约和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利益,如发现违法装修改造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戴姗姗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