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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动车头盔中嗅到商机,订购付款后不料钱货均被“套牢”,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栟茶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张某得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即将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可能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张某立即找到供货商并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打广告,称可以快速供应安全头盔。李某看到张某的朋友圈后,也觉得机会难得,于是就向张某订购了一批安全头盔用于零售,谁知付款后张某却让其联系钱某提货。
李某联系后只从钱某处拿到了少量的安全头盔,此后李某再联系,张某和钱某只推说上游供货商“跑路”了,他们也没有办法。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讼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洽谈安全头盔买卖的相关事宜,双方对买卖安全头盔的数量、单价达成一致后,李某预付了全部货款,张某应当依照约定及时供货,确实无法供货,应当返还相应的货款。张某辩称的仅从中谋取微利,李某支付的款项其已经大部分支付给了上游供货商,所以不应当承担继续供货或者返还货款的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未供货的部分货款。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张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张某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利润微薄、货源丢失都不能成为其对抗李某的合法事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