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被诊断为“双耳失聪”,母亲和保险公司因确诊时间究竟在不在“180天疾病观察期”内产生分歧,最终双方诉至法院。2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案情及二审判决结果。南京中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对此法官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知新生儿已患病而投保或故意拖延治疗,否则应优先保护父母及新生儿的利益。
新生儿被确诊“双耳失聪”,保险公司拒赔
2018年7月,母亲为不到一岁的童童(化名)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当年11月,童童因对声音反应差到医院检查,次年3月,其被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极重度),并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因理赔申请被拒,母亲以童童的名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重大疾病险保险金41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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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保险条款中写明,“在18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仅退还所缴纳的保费”。因此,确诊时间究竟在不在“180天疾病观察期”内,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童童的母亲提出,确诊时间应为2019年3月,不在合同约定的“180天疾病观察期”内。她认为,2018年11月仅是去医院检查的时间,医生要求随访,没有下达明确的确诊证明。她还称医生建议三个月以后再检查,因为孩子年龄小有恢复的可能。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童童2018年11月的检查结果已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标准,此时尚在“180天疾病观察期”内,故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采信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母亲以童童的名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依约支付40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案涉附加险条款重大疾病中“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从条款约定可见,“双耳失聪”不仅需要达到相应的检查标准或疾病状态,还需达到“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的状态,才符合“双耳失聪”重大疾病的定义。
从童童的一系列就诊和治疗情况来看,虽然其在2018年11月的儿童医院检查记录符合“双耳失聪”定义中有关的听力测试检查标准,但医院并未作出“双耳失聪”的确诊结论,该检查并非确诊结果。童童之后仍在持续检查,直至2019年3月有明确诊断后做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这说明其在该时点才确认“双耳失聪”达到了无法治疗、永久不可逆的状态。
因此,2018年11月的检查结果虽符合“双耳失聪”定义中的检查标准,但不符合“永久不可逆”标准,故应将2019年3月认定为“双耳失聪”重大疾病的确诊时间,该确诊时间已过180天疾病观察期。
据此,南京中院二审作出改判,令保险公司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向童童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法官:优先保护父母及新生儿利益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张殿美表示,“父母为新生儿投保的目的在于提前给孩子准备一份保障。孩子生病后,作为孩子的父母,必然会选择及早治疗,不可能明知孩子病情而故意拖延治疗。”
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知新生儿已患病而投保或故意拖延治疗,否则应优先保护父母及新生儿的利益。
张殿美表示,该案二审判决既是对父母拳拳之心的肯定,也体现了保险价值所在,更彰显了人文关怀,最终实现的则是保险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