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私自改变烟道位置,还将两个阳台的多面墙体拆除,楼下住户为此担心不已,最终将楼上住户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邻居装修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令楼上住户将私自改建部分恢复原状。法官表示,该案中楼下住户的作法已超出了相邻权利人必要且适当的容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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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起诉楼上,要求恢复被拆阳台墙体
2022年3月,南京某小区业主王某委托女儿对自家住房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私改锅炉排气管道,还将东面和南面两个阳台的原结构实体隔墙及结构柱拆除,改为落地大玻璃窗。
楼上住户苏某认为,王某未将排烟管道设置在房屋原设计预留的孔道内,私自改建新的烟道,锅炉排气将吹入自家,影响其正常生活。同时拆除两阳台实体砖墙更换成玻璃窗,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整幢楼的建筑美观,严重妨害了自己等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父女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拆除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将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实体砖墙恢复原状。
判决:拆除私改排气管道,恢复墙体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拆除房屋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道,恢复五处外墙原状。
判决后,王某以拆除的外墙不是承重墙,也不是构造柱,不影响安全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苏某则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父女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令王某女儿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将房屋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道拆除,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恢复原状。
法官:已超出相邻权利人适当容忍限度
对于该案判决,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邓光扬介绍,本案中王某私改烟道,妨害楼上住户苏某开窗通风换气,超出相邻权利人必要且适当的容忍限度。
案涉的五处外墙,虽非设计中的承重墙,但亦具荷载相应力量、协调全楼外观等功用;若仅因外墙不是承重墙而将之拆除,既违反建设部门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也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
他同时表示,因二审查明被告王某女儿以业主名义申请装修时被明确告知“不得改变楼栋外立面”“禁止在外墙面开门、窗”,其以业主代理人身份签收的《装修须知》中也明确了“不得对房屋外立面进行任何形式的加装和改动”“碾力墙、梁、柱等主体结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破坏”,故二审认定王某女儿是装修行为人或代理人,应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