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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却为谋求不当利益,竟伪造手续承接业务……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荪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1万余元。
2019年10月,某公司中标成为3.5万吨堆存焚烧飞灰应急处置项目的处置单位,后因处置压力过大,经人介绍结识了谎称在生态环境局工作的被告人荪某,想通过其将部分飞灰交由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荪某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为获得该项业务,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手续等文件,并在相关合同、接收证明及转移联单处加盖其伪造的生态环境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印章,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名义顺利签订飞灰处置合同。
后荪某接收该公司转运的4600余吨飞灰,直接倾倒至当地滨河大道南侧等处,非法获利531万余元。案发后,当地对倾倒的飞灰进行应急清理、运输、处置。经鉴定,上述倾倒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荪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荪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未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荪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1万余元。
“危险废物具有高危性、复杂性,管理一旦出现纰漏,不仅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表示,本案判决警示那些妄图通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赚快钱的人,切勿心存侥幸,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处置能力范围内承接业务,确保危险废物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