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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商场护肤品小样领取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杨某在南京某商场逛店时,看到某护肤品牌设立的眼霜小样领取机,每人限领一份,便上前领取。该品牌工作人员发现小样机前竟排起了长队,觉得不对劲上前查看,发现杨某一人用两部手机在小样领取机处陆续领取了十余份小样,导致后续消费者等待引起排队。
工作人员认为杨某冒领小样,于是上前制止并要求其退还多领取的小样,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报警,附近警务站接警后到店处理,经调解无果,杨某离开商场。
当晚,杨某接到朋友电话,称在某视频平台看到她今天在商场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的视频,询问发生何事。这段视频由围观群众拍摄,杨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杨某在诉状中写道:“工作人员对我进行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最终报警才得以离开”,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
秦淮法庭经审理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工作人员侵害其名誉权,但从行为方式来看,工作人员阻拦的行为系在维护品牌活动的秩序,并未采取语言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丑化或贬损其人格,也未曾发生其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未遵守品牌活动规则,一人领取多份小样的事实已违背了公序良俗,被告对此进行阻拦并无不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就侵权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通讯员 蒋子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