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智能化要素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当事人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提示,如未如实全面申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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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未如实申报,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案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由于婚前恋爱期间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立案受理该案当日,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财产线索较为混乱,立即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家事案件要素式智审系统智能生成要素式《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共同财产申报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送。法官责令原、被告双方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要素申报表》,并签署《离婚案件当事人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相关法律依据,要求双方真实、全面地申报财产信息。
为保障申报令的要求清晰明了、易于执行,秦淮法院在申报表中,列明房产、车辆、现金/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股权、债权债务等类别,并分别就各类别财产所需申报的信息进行提示,确保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应报尽报。
为确保当事人了解相关制度要求,秦淮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中多处申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并提示如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如实全面申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有助于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多样,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多种形式的财产。在以往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共同财产情况,但依然存在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且夫妻共同财产查证困难、举证要求高,成为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痛点之一。
法官介绍,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至此,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助于当事人诚信诉讼,促进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法院查清当事人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通讯员 蒋子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