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规定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否则会被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整改。今年9月,扬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交警在437省道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扬州荣程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货物,最终予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基本案情】 扬州荣程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货物
【资料图】
2022年9月6日1时56分,扬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交警在437省道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扬州荣程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颜某驾驶苏K63559/苏K6209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异常,遂带至扬州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车辆为 6 轴车,首检总重为65.1 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超限 16.1吨,属未经许可擅自违法超限运输。
经调查,扬州荣程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指使驾驶员颜某超限运输货物,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扬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扬州荣程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小仲点评】
违法超限不但损害公路设施,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危及其他车辆人员安全,违法当事人轻则被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路警联合夜间巡查时,发现违法超限行为后,及时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扬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扬交法〔2022〕6号)附件标准(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车辆超限率在30%以上50%以下的为较重情节,处罚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万元。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引发社会各界对大型运输车辆超载问题的关注。
根据2020年初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据司法机关调查,该案中,运输公司负责人李某2014年9月成立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王某与焦某系该公司驾驶员。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两名涉事司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涉事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条链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笪越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