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桃罐头在网络爆火,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不过,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湖州的长兴金唐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在黄桃产品包装上印制“提高免疫力”等原因,于近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6万余元。
记者检索发现,这笔罚款并非黄桃产品首次因这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罚。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涉案黄桃罐头的委托生产方就因为在标签上印有“提高免疫力”等原因,被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委托生产方应当保证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宣传真实,相关宣传用语应视为其对市场、消费者所作的承诺。
【资料图】
事件:因发布虚假广告等,黄桃产品生厂商受行政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信用中国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获悉,今年7月9日,长兴金唐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宜兴某印刷包装厂印制黄桃包装盒1580只,单价1.4元,共计2212元。该公司将印制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字样及图标的该包装盒用于黄桃包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共使用了该包装盒415只,剩余1165只未使用。
金唐湾生态农业使用该包装进行销售的黄桃售价为60元/盒,团购价为50元/盒,由于销售时未建立台账,所以无法确定其销售这415盒黄桃的具体违法所得。该包装盒侧面印制的文字内容“金唐湾黄桃果大、肉厚、色黄、味香、富含维生素C和多种微量元素,有降血糖、血脂、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等功效,堪称保健养生之上品佳果”为网络搜索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
根据《广告法》第55条第一款及《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8日对金唐湾生态农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制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字样及图标的黄桃包装盒1165只;两项罚款共计1663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
解读:行政处罚依据的两条法律规定是什么?
天眼查的信息显示,金唐湾生态农业成立于2015年,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开发、水果种植、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景观园林设计、旅游开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广告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标准。而该法第28条将广告有“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或“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等情形明确为虚假广告。
绿色食品商标
依据的《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则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标准。记者了解到,金唐湾生态农业侵权使用的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绿色食品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使用期内,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对用标企业实施年检。
诉讼:安徽男子购买黄桃罐头,起诉要求13倍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此次金唐湾生态农业的黄桃产品因宣称“提高免疫力”功效等原因被罚款1.6万余元,这并非黄桃产品首次因这该原因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罚。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涉案黄桃罐头的情况与浙江近日行政处罚所涉黄桃产品存在的问题非常相似。
2016年3月,安徽男子李某在浙江桐乡市的一家超市购买了8盒黄桃罐头,每盒罐头115元,总计购买金额为920元。该黄桃罐头由安徽省砀山县某商贸公司委托该县某食品公司加工生产,外包装印有“纯天然绿色有机水果,无任何添加剂,源自世界最大的连片果园安徽砀山”,罐头标签标有“维生素C、番茄红素、胡萝卜素、硒锌,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
李某认为,该黄桃罐头并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亦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标签所宣称的保健功能,构成虚假宣传。他同时认为,该罐头标签用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误导消费者。于是,他于当年8月向浙江桐乡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当年12月,安徽砀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浙江桐乡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明砀山某商贸公司所经销的该黄桃罐头产品标识存在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李某将浙江桐乡某超市和安徽砀山某商贸公司诉至桐乡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购物款920元;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十倍价款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三倍价款,合计赔偿十三倍价款12880元。
法院:“提高免疫力”等构成虚假宣传,支持退一赔三
那么,对于黄桃罐头外包装及瓶身标签上印制的“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宣传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黄桃罐头的销售方、委托生产方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桐乡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中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对于销售方桐乡某超市,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该超市就涉案黄桃罐头成立合法买卖合同关系。鉴于涉案罐头产品并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且质量检验合格具有相应证明文件,超市在交易过程中已尽一般进货查验义务,并非明知存在问题而故意销售且能指明生产经营者,故李某请求判令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委托生产方砀山某商贸公司,法院认为,其应当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宣传真实。但因为涉案罐头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不具有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之产品缺陷,所以李某请求判令该商贸公司赔偿十倍价款,法院也不予支持。
而关于标签及外包装宣传用语,法院认为,这应视为砀山某商贸公司对市场、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故应由其举证证明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因为商贸公司所提供的上海大世界基尼斯证书仅能证明其产地为中国种植梨树面积最大的县,并未提供其他确切证据证明为世界最大的连片果园,亦未提供材料证明涉案罐头产品取得了有机产品认证,同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表明涉案罐头产品具有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之功效,所以法院认定涉案黄桃罐头标签及外包装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法院因此支持了李某提出的判令商贸公司退还购物款920元并按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此,桐乡法院判决被告砀山某商贸公司返还原告李某920元货款,李某收受货款同时返还所购买的黄桃罐头;商贸公司赔偿李某276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