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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14日讯(记者 刘浏)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案入选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本次发布了8件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过网络渠道,向曹某某等人大量购买非法加工生产的主要成分为面粉和西药的“中药胶囊”,通过其经营的药店、诊所,向不特定老年群体销售,用以治疗哮喘、关节炎等疾病。经查,薛某某等人共向2000余人销售5000余瓶,销售额11620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21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沂市院)对薛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在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调取转账记录、销售凭证、询问被告、证人和受害群众等方式,围绕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要件,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假药事实。同时,为查明被告主观过错,调取了被告经营的个体诊所、药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均具有药品安全专业知识,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低价购进假药,长期向老年群体大量销售,严重危及老年人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新沂市院审查认为,薛某某等人作为疾病诊疗和药品销售专业人员,故意销售假药,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6日,新沂市院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薛某某等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8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6名被告人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8600元,并根据赔付能力,分别签订了分期支付剩余赔款的承诺。
鉴于薛某某等人积极主动赔偿公益损失,对刑事犯罪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分别适当减轻对薛某某等人的刑事量刑建议。其中,薛某某量刑建议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一年、其余5名被告的量刑建议均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30%,且均建议适用缓刑。
2022年1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且均适用缓刑。2022年1月1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