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农业公司在薇娅直播间售卖大米产品时侵犯了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隆平高科发出警示函后,该公司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并披露了该案的详细案情。法院表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商业主体在宣传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不应捏造和夸大,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擅用袁隆平姓名、肖像,隆平高科发出《警示函》
2020年4月,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电商平台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隆平高科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对某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网店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薇娅直播间售卖袁米时多次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
据介绍,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隆平高科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根据湖南高院公布的案情,隆平高科为此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
同日,隆平高科还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由于该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被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相关合作协议与涉案产品推广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该农业公司将袁隆平姓名和肖像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关联介绍和宣传
湖南高院公布的案情显示,某农业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院士仅为该农业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但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
同时,该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判决:属于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法院认为,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该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日前,湖南高院经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院曾志燕认为,对于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