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一座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放水,下游河边游玩的仵某夫妇和两个孩子躲避不及被冲走,溺水身亡,留下家中四位年迈老人。该案曾于2021年3月23日在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场宣判。
近日,澎湃新闻从仵某家属和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已于2022年2月22日宣判,涉事水电站被判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27048.60元。水电站不服判决并上诉,已获受理。
临洮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仵某一家的溺水事故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年迈的父母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在对逝者表示惋惜的同时,也对四位老人的遭遇深表同情。
法院认为,仵某和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承担因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由于自身的严重过错导致失去生命,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涉事的富源水电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未全面履行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必要防范责任,根据其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4月21日,仵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认为法院所采纳的“事发地点有警示牌”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仵某一家四口当时去河边的路口并没有警示牌,而是事后安装的,但考虑到四名原告年事已高不愿折腾,没有提出上诉。
事发河段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上游水电站泄水致一家四口溺亡
“2020年5月16日下午,我弟弟夫妻俩带着两个孩子到洮河边玩耍,当时河道内河床祼露,孩子们在河床处挖沙子……15时许,上游水电站突然放水,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溺亡。”仵某夫妇的家属仵女士称,事发后,他们将涉事水电站的开发方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仵女士提供的盖有临洮县水务局公章、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的《临洮县水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泄水前没有提前预警。
前述意见书称,根据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意见书称,事发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新添镇政府于2018年设置的13块警示教育牌,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
仵女士称,她不同意“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等说法。“当时重要位置并没有警示牌,所谓的警示牌是第三天后安装的。”仵女士称,“此外河滩当时是干的,谁也想不到上游会在中午没有预警的情况下泄水。”
该案于2021年3月22日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庭审中,仵某等四人进入河道及其损害后果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的行为是争议焦点之一。
庭审期间,被告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索赔诉求,认定仵某等四人到河道中心位置从事户外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该案发生于禁止进入的区域。临洮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置了13块警示牌,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仵某等四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即使原告认为河边没有设置栏杆、警示牌等,也非水电站的责任,而应该向水务部门主张权利。
仵某家属代理人则在庭审中称,仵某等四人的死亡并非因其无安全意识,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村民很容易进入河道内。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所谓的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树立起来的。
原告提供的《仵某等四人落水事件调查材料》称,当时出警处理该事件的新添派出所向镇政府汇报,“立即制作并在河道危险地段树立安全警示牌。”该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而仵某一家遇难是在2020年5月16日下午。
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死者担主责,水电站方担次责
富源水电公司所属的新民滩水电站的泄水行为对仵某等四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据仵某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富源水电公司系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单位,其在洮河河道建设了新民滩水电站拦河式取水枢纽截留河水发电,根据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富源水电公司利用截流的河水发电取得经营性收益的同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必要防范的社会责任。
新民滩水电站拦河式取水枢纽采用水力自控翻板闸自动控制截流的河水水位,当水位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不定时向下游泄水,而泄水会造成下游河道水位快速上涨,对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潜在的危险。因此,富源水电公司应在下游一定区域的河岸上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牌,提醒人们上游电站不定时泄水。
“由于新民滩水电站疏于管理,未能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其翻板闸自动开启泄水后,导致发生在距离其溢流堰250米处休闲游玩的仵某等四人溺水死亡的后果,据此,足以认定新民滩水电站对仵某等四人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书称。
仵某等四人进入洮河河道中间休闲游玩,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前,当地政府事发前已经在洮河河岸设立了危险警示标识牌,禁止人们进入河道游玩作业,但受害人仵某和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期生活在洮河附近村落,明知进入洮河河道存在巨大的危险,却无视政府设立的危险警示标识牌提示,携带未成年子女擅自进入洮河河道中间沙滩休闲游玩,将自己置身于高度危险境地,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受害人仵某和潘某在发现河水上涨后且被他人提醒上游河水上涨“快跑”时,理应迅速离开危险区,但由于其行动迟缓,错失逃离危险的最佳时机,造成溺水死亡事故,其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主要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足以认定受害人仵某和潘某对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自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减轻新民滩水电站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该案判决如下:一、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四人因仟某等四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27048.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仵某等原告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51元,由原告担12616元,甘肃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35元。
该案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原告不认同法院所采纳的关于设立警示牌的部分,仵某一家四口当时去河边的路口并没有安装警示牌,警示牌是事后安装的,但考虑到四名原告年事已高,不想继续折腾,没有上诉。“不过水电站对法院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目前上级法院已受理,何时开庭还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