腻子粉从天降,砸伤拾荒人 罪魁祸首无法定,怎么判?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22-04-20 13:38:39

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受害人张阿姨在某新交付小区内拾荒时,被从天而降的一包腻子粉砸中受伤。因小区监控覆盖范围内并不能找到腻子粉的出处,张阿姨将楼上十多位业主以及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

六旬拾荒人被砸倒受伤

2019年事发当天下午,60多岁的张阿姨在A小区拾荒。突然,一包腻子粉从天而降,砸中了张阿姨的肩膀,张阿姨身体不稳,向前跌去。

事发后,张阿姨的丈夫赶到现场并报警,警方展开调查。但是,小区内调取的监控只能拍到1-5楼的情况,从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这包腻子粉是从更高的楼层被扔下的,在监控视频中仅留下了一段抛物线痕迹。

这栋楼共有11层、一层8户,从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虽然腻子粉从1单元被扔出的可能性最大,但旁边单元的嫌疑也无法排除。

事故导致张阿姨身体多处骨折及其他损伤,医生建议其绝对卧床3个月,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干重活,也不能过度劳累。张阿姨已经花费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这笔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2020年1月,张阿姨将楼上十多位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一起诉至邗江法院,要求承担损失。

法官排查做起物理题

为了查明真相,邗江法院的承办法官决定入户一一排查。根据监控视频以及实地测量,寻找腻子粉的来源。首先,一审法官咨询了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很可惜,由于监控视频只显示腻子粉的部分空中飞行轨迹,不能根据空中飞行轨迹鉴定具体抛物房间。在张贴入户勘查公告后,2020年6月,承办法官进行了入户排查,发现6-11楼的住房有几处尚未交付,有几处尚未开始装修,遂排除了这部分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有几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且住户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房屋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装修,也排除了其高空抛物的可能性。

法院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现场并进行测量,经当事人指认及与视频对比,事发地位于案涉楼栋最东边单元最东边一间阳台正南位置,从各户与事发地的抛物线投影的长度来看,从东边起第一户的距离大约7米,其他户依次增加。

法官从日常生活经验及基础物理知识分析,认为该抛掷物一般系人力抛掷,而且随手抛掷可能性较大,抛掷的地点不可能太远,抛掷的角度亦应符合日常习惯。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这包腻子粉从东边起第一户抛掷的可能性最大,其他依次降低,到第四户的可能性已经极小,再向西边的住户已经不可能抛掷到事发现场。

原被告承担不同比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侵权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根据民法典适用效力的规定,仍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于高空抛物案件,首先应当由确定的具体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不能确定具体抛物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抛物人,故根据本案尚有证据,无法查明真正的侵权人。

对于无法查明真正侵权人的案件,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法院结合各被告的举证,法院的入户勘查、现场调查、公安机关的调查,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确定。该抛掷物从东边起第一户抛掷的可能性最大,其他依次降低。法院在依据可能加害人的行为与受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确定各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比例,酌定位于东边起第一户的被告承担6%的补偿责任;位于东边起第二户的被告承担5%的补偿责任;位于东边起第三户的被告承担3%的补偿责任;位于东边起第四户的被告承担1%的补偿责任。

对于部分被告提出的不在家、未装修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排除其可能性,不予采信。

本案中,案涉A小区属于封闭式管理小区,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人员进出有效管理,导致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拾荒,对外来人员在事发楼前荒地捡拾垃圾未有效劝阻,对捡拾垃圾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及时提醒,同时,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未能发挥作用,管理不善,故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勤勉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3%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私自进入该封闭小区捡垃圾,在事发楼栋前长时间逗留,该场地系荒地,地上堆放有建筑垃圾,既非正常通行道路,亦非正常活动场地,原告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张阿姨因该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万多元,并依法判决由张阿姨本人承担30%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13%的赔偿责任,部分被告业主分别承担6%、5%、3%、1%的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及部分业主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一名业主提供新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名下房屋仍处于毛坯状态,不存在侵权可能性,法院审理后排除其承担补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及原告承担责任不变。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不可侥幸为之,另外,发生高空抛物的,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物业部门,第一时间排查现场。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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