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杨茜 记者 王国柱)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将银行卡售出,张某自以为找到了省时省力的生财之道,却因此身陷囹圄。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网吧上网时得知有人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一手交卡,一手交钱,绝不拖欠!每月还有分红,按时到账……”“我也知道他们要银行卡干嘛,是卖给诈骗团伙的。我当时身上没钱用了,又不想去打工,就去找了收卡的彪哥。”张某清楚这背后的犯罪动机,但因为缺钱,又禁不住“按月分红”的诱惑,还是决定冒险一试。
于是,张某用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1套(包含手机卡、银行卡),将上述账户交给了“彪哥”,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不久后,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账户信息找到张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张某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法官提醒:财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市民应杜绝做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规范“两卡”使用,提高守法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最终人财两空。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