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0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倩 尹峥嵘 ) “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共识,然而,有部分人却存在一种误解,认为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不属于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
近日,南京高新区中队接到市民王某“12345”诉求工单,称电动自行车无故被交警清拖。经核查,4月1日21时许,王某骑行电动车至竹山路吉印大道路口时摔倒,无法动弹。交警赶到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随后,交警通知家属将其送往医院,同时将电动自行车拖移至交警中队暂时保管。次日王某前来处理时,还责怪交警随意清拖车辆。
“电动自行车虽然属于非机动车,在法律上一旦涉及到醉酒驾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南京江宁中队交警介绍说,他们曾查到过一起,不但是醉酒还在快车道上逆行,十分危险。交警表示,《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酒后特别是醉酒后,人的反应及协调能力会大幅下降,骑行非机动车同样非常危险。”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