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招聘的部门负责人,本人却在入职后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单方“解雇”。该负责人为此状告公司,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原告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因此应当积极履职并主动要求、提醒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三个月被解聘,“招聘经理”起诉公司
2020年5月,海安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聘用邀请书,写明职位为行政部门负责人,入职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月薪15000元等。当月,张某开始到公司工作,职务为行政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行政工作,包括招聘、培训、人员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等。
一个月后,张某向公司反映原来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要重新进行审核。2020年7月底,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段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段某回复了“OK”的微信表情,而一个月后公司却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2.1万元。
法庭上,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张某表示原因是公司领导一直未确定劳动合同模板所致,自己已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方面则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张某未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查明,因为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版本一直未确定,许多员工未及时续签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原告未提起上诉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但张某是该公司行政经理,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应当积极履职并提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公司的用工风险。但张某2020年5月入职后未及时向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模板,直至2020年7月底才将劳动合同模板发送给公司副总段某。而段某已回复“OK”,因此张某关于因公司领导未确认合同模板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张某虽然主张其在入职时曾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张某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于3月17日生效。
法官: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系本职工作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主张的“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刘昌海介绍,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本身是公司的行政经理,主要职责就包括招聘人员、签订和修改劳动合同等。因此,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应当主动要求、提醒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系通过惩罚性措施减少和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其不当规避其用工风险的目的。”刘昌海表示,在本案中,公司向张某发出的书面聘用通知书中已经对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薪资构成等进行了明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要素,没有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张某合法权益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公司存在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其不当规避用工风险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也提醒劳动者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孙江华 古林
校对 苏云